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作者:天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5-01-07浏览次数:6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要求,推动实施天津市科技小巨人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进一步促进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二、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60%至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用于转让或技术入股时,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本单位自主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支持科技金融对接平台开展有效融资服务活动,对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效显著的科技金融对接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继续加大商业贷款贴息贴保力度,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投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1年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年度担保额增量部分给予0.4%的财政资金补贴。设立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发生损失的,按信用贷款额度的3%至5%给予风险补偿。对发展潜力大、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不少于500万元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对在国内三板市场挂牌上市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始融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补贴。
四、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凡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2年内免交房屋租金。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可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五、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市,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和区县财政按其过渡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新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
六、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外资研发机构,给予100至3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一次性给予300至5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兼并、收购国内外科技研发机构,经核定后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七、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上年部分,视同完成利润额,列入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对遴选出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
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以上、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首购首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的单位,给予不低于购买成本20%、最高100万元的风险资助。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通过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等措施,支持企业发展。
九、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引进国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选派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绩效优秀的,给予奖励。
十、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资金贴息支持,放大资金使用效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提供延伸服务,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不超过服务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