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实施细则

作者:天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5-01-07浏览次数:35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天津市科技资源拥有单位等各类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资源,提供延伸服务,实现我市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大型科学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原值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共有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十三大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中央驻津院所、市属科研院所、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专业性或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市科委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工作推动领导小组。下设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条件财务处及市科委大型仪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员组成,负责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工作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市大型科学仪器和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单位的认定。
1.进入共享平台大型科学仪器的条件。仪器原值50万元及以上,性能指标达到我市现有装备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性功能的仪器设备。
(1)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故障率不高于5%。
(2)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3)仪器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所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
(4)有稳定的由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仪器管理队伍,仪器机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2.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单位条件:
(1)拥有符合条件的科学仪器且愿意为社会特别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延伸服务。
(2)能够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3)单位的经济及业务情况稳定。
(4)愿意在网上发布仪器信息并提供及时的维护更新。
(5)及时在网上报送统计报表和服务典型案例。
第六条 共享平台与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协同共享延伸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书,同时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单位签订服务承诺书。
第七条 共享平台汇总天津市提供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的整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利用各类媒体、会议和专项活动宣传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工作。
第八条 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评价考核办法
1.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单位的考核评估
(1)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单位需及时在网上填报季报表和服务典型案例,每年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基本数据、证明材料、典型案例上报共享平台。
(2)基本数据包括:
A.年度单位为企业服务个数,合同数;
B.年度接收企业样品数;
C.年度为企业测试数据数;
D.年度服务企业的测试服务收入。
(3)证明材料包括:
A.委托测试服务合同;
B.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证明;
C.测试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
2. 共享平台大型科学仪器机组绩效考核指标
在仪器机组能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对共享平台大型科学仪器机组的绩效考核按照四类指标进行:
(1)基础指标;(2)开机机时;(3)共享平台仪器机组(人员)承担及服务的科研项目指标;(4)测试服务收入指标;(5)共享平台大型科学仪器信息更新维护指标。
第九条 共享平台大型科学仪器机组绩效考核所需材料。
1.网上填报《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共享平台绩效考评表》并打印盖章;
2.共享平台大型科学仪器所在单位出具的机时证明。
3.共享平台大型科学仪器机组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复印件;学术论文需提供论文与期刊封皮的复印件。涉及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申报或联合发表的,需要提供企业出具的证明。
4.对外测试服务收入:
(1)被服务科研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复印件;
(2)被服务企业资质证明;
(3)共享平台科学仪器委托测试登记表;
(4)测试发票复印件;
(5)共享平台仪器所属单位财务部门证明。
第十条 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的资金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天津市科学仪器协同开放共享延伸服务单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不超过服务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补贴主要依据本细则中的具体要求,共享平台单位每年上报共享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基本数据、证明材料和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 市科委相关处室按照管理分工,对申报单位先行初审考核评定,再进行汇总。每年11月30日前,截止初审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 市科委每年12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议通过后,提交科委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按年度由市财政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及违反共建法律和财政纪律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