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14〕66号
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参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本标准基于预算编制需要,并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部门、本区县具体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四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市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局级、处级、处级以下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数。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六条 价格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超标准配备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购置。
第九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我市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我市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对超过限额(100万元)的大批量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可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或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新成立单位、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市财政局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五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市政府驻外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