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5号)的要求,海关对于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进行监管,监管年限为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结合海关监管要求及《天津工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津工大[2019]17号)的规定,请你部门对本部门处于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该设备是否在校内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情况。请及时做好自查工作,于1月31日前将《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表》(附件一)填写后发至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刘永庆网络办公邮箱,开学后一周内请将纸质材料签字盖章交至行政中心333室;如存在问题,请另附说明。
联系人:刘永庆 电话:13002202516
附件一: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表
附件二:减免税货物设备清单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