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自查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1-02-24浏览次数:233

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5号)的要求,海关对于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进行监管,监管年限为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结合海关监管要求及《天津工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津工大[2019]17号)的规定,请你部门对本部门处于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该设备是否在校内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情况。请及时做好自查工作,于131前将《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表》(附件一)填写后发至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刘永庆网络办公邮箱,开学后一周内请将纸质材料签字盖章交至行政中心333室;如存在问题,请另附说明。

联系人:刘永庆   电话:13002202516

  附件一: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表

  附件二:减免税货物设备清单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211月19

附件一: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表.doc

附件二:减免税货物设备清单.xlsx